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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法百科丨政务处分法中的“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”的情形有哪些?

发布时间: 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: 编辑:

  基本释义

  政务处分法中“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,经查证属实”,是指违法行为人虽已实施了违法行为,但能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,对查处他人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帮助或者作出了重要贡献。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突破其他重大案件的,也应视为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,情况属实的,应当对违纪违法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。

  适用情形

  检举他人的不仅包括违法行为,还包括违纪行为,比如违犯党纪的行为。这项规定与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相互贯通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,“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,经查证属实的”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。从纪法协同的角度讲,本条规定的检举“他人”同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制度设计一样,既包括检举“同案人”,也包括检举“同案人”之外的“其他人”。

  检举“同案人”,主要是指检举与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共同参与、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的人。检举“同案人”之外的“其他人”,主要是指检举没有与被调查人共同参与、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人。构成该情节要具备两个条件:一是被调查人所检举的,是他人的违纪违法行为。这是与主动交代的区别。二是检举的内容必须是经查证情况属实的。这里强调的是实事求是的检举,诬告陷害他人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,检举失实虽然不受法律追究,但不能视为有立功表现。

  相关链接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

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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